職業病診斷后是否還要認定工傷
職業病是長期在一種工作環境下由于特定的工作模式所產生的疾病。職業病是職工、家庭和用人單位都不想看到的事情,畢竟職業病對身體的心理的損害都是非常大的。那么職業病診斷后是否還要認定工傷?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職業病診斷后是否還要認定工傷
需要的,必須要進行工傷認定的,可以找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職工患有職業病,經過職業病鑒定機構鑒定為職業病之后,需要進行申報工傷,經過批準,才能享受工傷待遇。而且要注意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有限制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后才能申請后續的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職業病診斷鑒定手續有哪些
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鑒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后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協商鑒定繳費事宜→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抽取鑒定專家→開鑒定會 →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鑒定程序: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2、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3、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4、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5、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
6、職業病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是什么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5、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以上知識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對職業病診斷后是否還要認定工傷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員工被認定工傷后需要身體恢復,在身體恢復后三個月之內可以進行工傷鑒定,工傷鑒定如果達到法律規定的一定級別,就可以要求企業進行工傷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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