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培訓協議,員工要給培訓費嗎
公司出資為員工培訓后,員工的身價會因此大增,成為誘發員工跳槽的一個因素,很多培訓也就成為員工跳槽的“嫁衣”,也誘發了培訓費用糾紛。那么,如果發生糾紛,無培訓協議員工要給培訓費嗎?
一、無培訓協議員工要給培訓費嗎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根據該規定,勞動關系雙方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及服務期限,而用人單位已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出資培訓費用,其標準為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二、試用期員工支付培訓費嗎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其中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員工在試用期內之所以不用支付公司的培訓費,是因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賦予的特權,用人單位無權以合同、協議等形式加以限制。
三、培訓費用是否可以約定
根據有關勞動法規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職業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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