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能延長試用期
用人單位能延長試用期,但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并且不得超過法定的試用期期限。如果合同期限是三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是一個月內;如果合同期限是一到三年的,試用期是二個月內;如果合同期限是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是六個月內。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用人單位是否能延長試用期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一、用人單位是否能延長試用期
有些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或者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要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延長試用期。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也是這樣做的,但是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欠妥當的。
這是因為,在我國的勞動法律中,試用期長度的上限是確定的,例如,一份滿一年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用人單位在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中,與員工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那么用人單位必須在這三個月內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不符合,應提出充分的證據,并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一結束,用人單位就不得再以員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由于三個月的試用期已經達到法定最長期限,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再得約定試用期,即使約定了,這一約定也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額,是不是用人單位就可以約定延長試用期呢?我們認為這樣做是可以的,但前后兩個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期額。
二、關于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清楚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昨天,剛剛工作的市民小趙向記者咨詢了有關問題。他問“公司給我們規定了試用期,但關于試用期的有關規定我不太了解,想問問:試用期能簽多長時間,是不是包含在合同期內?試用期內如果不簽合同是否合理?還有,試用期的工資如果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我們該怎么辦?”
煙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科副科長郭繼解釋說“勞動工資法是這樣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滿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不管你合同期限有多長,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關于合同期內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郭繼答復說,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從用工的第一天起就開始建立勞動關系了,勞動合同法規定:我給企業讓出一個月時間,假如一個月內企業跟工人簽訂了合同,那么它是合法的,假如超過一個月你還不跟工人簽合同的話,那么企業就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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