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責任公司養老保險待遇糾紛案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那么,當養老保險待遇出現糾紛時怎么辦呢?下面由勞動法律網為您介紹相關案例。
案情摘要:2007年2月,馮某某開始在重慶市江津區某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上班。2007年11月9日至2012年8月15日,某某機械公司先后三次與馮某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未為馮某某繳納養老保險費。2012年7月5日,馮某某以某某機械公司未給其參加社會保險為由,向某某機械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某某機械公司于次日收到該通知書。此后,馮某某提起仲裁、訴訟,要求某某機械公司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法院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馮某某在某某機械公司工作期間,某某機械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故某某機械公司應承擔馮某某在其單位工作時間年限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應當以上年度統籌區域社會平均養老金為標準,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與以統籌區域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計算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限的比例進行計算。重慶市江津區2011年度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為1515。33元/月,重慶地區人口平均預期壽命75。7歲,馮某某在某某機械公司的工作時間為5。33年,故某某機械公司應當支付馮某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101442。51元(1515。33元/月×12月/年×15。7年×5。33/15年)。
裁判要旨: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應當以上年度統籌區域社會平均養老金為標準,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與以統籌區域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計算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限的比例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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