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
近日,江蘇省人社廳下發《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爭議性問題做出明確細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買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傷。《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
據了解,此次《意見》細化了“工作時間”的范圍,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同時,還明確“因工外出期間”,是指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根據工作崗位性質要求自行到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的期間。
對于“工作場所”的范圍認定,《意見》指出,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還包括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比如,出納員到銀行辦事、銷售外出跑業務等。
同時,《意見》也細化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范圍,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比如,工作期間上廁所或是到茶水間打水期間遭遇意外,也算工傷。
此次《意見》還對“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做出細化,明確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即,《意見》把職工買菜、接小孩,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都納入上下班的“合理路線”,拓展了居住地的概念。
對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此外,用人單位未參加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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