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效的重要性
公司認為不構成工傷條件,員工時隔一年后向相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遭到該部門拒絕,這樣的拒絕是否合理合法呢?
【案件回顧】
2013年2月15日,A君與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合同,任該公司項目主任,合同期限三年。2015年3月24日下午,A君駕駛電動車沿湘潭市霞城鄉三塘路由西往東至和平村村道路口,與B君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A君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得知A君出事后,公司當天即向湘潭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填報《湘潭市參保單位工傷事故報告表》,報告了事故原因、事故地點、事故類別及受傷職工基本情況,湘潭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在《湘潭市參保單位工傷事故報告表》上蓋章。事故發生后,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認為A君是因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的上報條件,且認為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遂停止了收集上報工傷保險資料的工作。這之后,A君家屬強烈要求申報工傷認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要求A君在工傷申報期限三個月內向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將積極為A君申報工傷。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三個月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沒有向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保險科遞交A君工傷申報材料。2016年7月28日A君向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勞動合同書》及出院記錄、《工傷事故報告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A君的申請時間距離事故發生時間已經超過一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受理條件,作出《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A君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A君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中,A君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公司因認為A君酒后駕駛不符合工傷保險的申請條件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但A君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也未直接向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提出工傷認定。直至2016年7月28日A君向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等資料,離事故發生之日2015年3月24日已經超過了一年,且未提交被延誤的時間不應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的申請和證據,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符合上述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A君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于2015年3月27日向湘潭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報送《湘潭市參保單位工傷事故報告表》,這是依照《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規定的對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24小時內的一種工傷事故報告制度,便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及時了解情況,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對用工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管行為,它與工傷申請確認程序是不同的程序。
遂依法判決駁回了A君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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