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賠償標準的法律之爭
一旅美女士在國內遭遇交通事故,向肇事者提出按照美國收入標準索要誤工費,肇事者則認為應按照國內標準賠償…… 誤工費賠償標準的法律之爭
日前,南京法院就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誤工費索賠案作出判決,采用的卻是美國的誤工費用標準。
車 禍
2007年6月17日晚9時,南京市民章虎開車回家,行駛中將一行人撞到,章虎立即報案并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
經醫生診斷,受傷的女子左頂部蛛網膜出血、­底骨折、外傷性面癱、右側恥骨骨折……
第二天,章虎到醫院探望得知,被撞女子名叫孔琳,旅居美國,在美國一家網絡公司工作。
車禍第三天,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事故認定書,章虎負事故全責。章虎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住院伙食費,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也從“交強險”賠償金額中預支了8000元醫藥費。
2007年9月18日,經過三個月的住院治療,孔琳出院。醫囑全休3個月,繼續進行治療。
出院后,孔琳找傷殘鑒定機構鑒定,準備索賠。但鑒定人員告之,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等6個月以后才能進行鑒定。
車禍沒有發生人命,傷殘等級一時半會做不了,依照傷殘狀況,估計賠償不會太高,自己和保險公司已墊付了相關費用……章虎認為此事過去了。
索 賠
2008年9月,章虎接到法院的傳票,孔琳將他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各項損失20余萬元,其中誤工費一項高達17萬多元。
章虎大吃一驚,前后住院僅三個月,誤工費為什么這么高?
開庭前章虎得知,孔琳于2006年11月30日與美國洛杉磯的一家網絡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年薪為79500美元。公司規定每工作一個月可得到1.25天(全年15天),每年安排6天病假……依照這份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天終止雙方之間的雇傭關系。
2007年7月,孔琳因受傷長期無法上班,2007年12月14日,公司向她發出辭退信,決定解除雇傭合同。
由于孔琳在公司的最后帶薪日是2007年7月14日,因此從當年7月15日至被辭退的12月31日,公司沒有支付她一分錢。
孔琳開出17萬元誤工費的依據是,她從2007年1月1日至車禍發生日,每兩周的工資收入是3057.6美元,扣除各種稅費,凈工資收入2121.30美元。
依照當時美元與人民幣匯率7.34元計算,其月薪超過了3萬元人民幣。從車禍發生到住院、病休期滿為止,共誤工22周零3天,誤工費達到175711.31元人民幣。
為了證實自己的誤工損失,她委托律師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在美國的工資單、與公司當初簽訂的雇傭合同以及公司總裁向她發出終止合同的信函。中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對她提供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了確認,并作出了認證書。
標 準
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誤工費索賠官司。
法庭上,被告章虎和保險公司認為,孔琳的誤工費應以事故發生地江蘇IT行業平均月工資2500元人民幣計算,而不應適用美國標準。
目前,我國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外籍人士和旅外華僑的賠償標準。《解釋》有關條款雖然規定了誤工費如何賠償,但該規定所設計的賠償人范圍不包括外國人或旅外華僑。由于我國與發達國家收入存在差距,賠償義務人的賠付能力有限,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進行賠償。
原告認為,依江蘇同行業誤工標準賠償,與原告的訴求相差10多倍,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不符。《解釋》第20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已經舉證證明了自己有固定收入,并證明了自己的收入狀況,誤工費應按照原告的實際減少收入計算。
最高院的《解釋》以及我國其他法律、法規均無明文規定,《解釋》規定的誤工費賠償標準和范圍不適用于旅外華僑。
2009年2月3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經過長達近5個月的審理,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孔琳主張的誤工損失已提供工資單、終止信函和中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認證書等證據相印證,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認定誤工費2.3萬余美元。按照判決當日外匯牌價中人民幣兌美元的價格6.7711元計算,認定誤工費161076.75元人民幣。
本案除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應支付的5萬元,其余11萬余元由被告章虎支付。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后來又主動撤訴。日前,南京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同意撤訴,一審判決正式生效。
點 評
此案的判決引起江蘇法學界專家的關注。對于孔琳誤工費的賠償,法學界出現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觀點一,應以孔琳旅居的美國為計算基準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況且該《解釋》第30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由此可見,該解釋出臺的本意,就是最大限度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觀點二,應按我國標準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雖然規定了計算基準地可選擇適用,但依據該解釋第35 條規定:“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應為賠償權利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所以,我國應為賠償的計算基準地。
持此觀點的人還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雙方當事人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可見,我國關于涉外侵權行為的法律制度,是將侵權行為地作為侵權行為的基本準據法。
觀點三,以上兩種做法均有不妥之處,應在我國的賠償標準與孔琳旅居的美國標準之間選一個中間值賠償。
專家認為,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侵權行為地法是侵權行為的基本準據法,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交通條件的發展,特別是全球經濟一體化,侵權行為地往往帶有偶然性,用這種偶然原因發生地的法律決定行為人的責任,不符合案件實際情況,當事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如果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而不問侵權行為人和受害人的住所和居所,不問爭執問題的類別及所涉侵權行為的種類,違反常理。
還有專家說,該判決首先體現了損害賠償的完全賠償原則。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即是民事立法原則,又是民事司法原則。公平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的體現之一就是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相對于公平原則的下位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對人身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體現了完全賠償原則。
首先,由于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不同國家國民的生活費用和工資收入水平相差較大,一律按我國境內標準賠償,對于來自經濟較我國發達的國家公民、華僑而言,由于不能補足其損害,有違我國侵權行為法制度的功能價值及損害賠償的完全賠償原則,有失公平。
其次,符合《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履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是我國法院的義務。我國已加入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權利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個人權保護公約,這兩個公約均對人的生存權給予明確具體的規定。特別是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應當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其他規則,履行相應義務。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有公平原則、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等,對外國人、旅外華僑的賠償按我國標準計算的做法與世貿規則的公平原則、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等基本原則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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