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借調期間社保費應由原單位繳納
2017-01-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林某于2005年1月到甲公司擔任技術人員。2008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電子配件的加工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為甲公司加工一批電子配件,需借調甲公司一名技術人員做指導,以便加工配件的保質保量完成。于是,甲公司就將林某借調到乙公司工作,林某與乙公司簽訂了借調合同,約定借調期限為6個月,借調期間的工資由乙公司支付。
2008年9月,林某完成工作后回到甲公司卻發現,在自己被借調的6個月里,甲公司并沒有給自己繳納費。甲公司的說法是:“借調的6個月工資由乙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費也應由乙公司為你繳納。”林某找到乙公司后得到的答復為:“在借調期間我公司已按約定支付工資,你的在甲公司,應該由甲公司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無奈之下,林某到當地提起申訴。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仲裁委遂裁決由甲公司為林某繳納2008年3月—2008年8月的社會保險費單位承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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