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與兼職約定試用期嗎?
2017-01-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可以與兼職約定試用期嗎?非全日制工,沒有試用期,應該按小時計算薪酬。接下來,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了解,若是用人單位與兼職約定了試用期,該如何維權?
基本案情:
慶陽人小張是隴東學院大二的在讀學生。利用暑期在家這段時間,小張希望做點兼職工作,以便賺取零花錢和豐富社會經驗。經過努力,小張很快在慶陽市某超市找到了一份兼職促銷員的工作。超市方和小張約定:試用期兩周,每天工作三小時,工資每周一結,試用期工資150元,為轉正后工資的一半。小張在該超市做了三周的促銷工作,但超市卻一直拖著沒有發工資。小張在咨詢學校法學院任課老師后,得知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需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小編提醒:
依據2012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根據該法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可知,小張作為非全日制工沒有試用期,超市方應按轉正后工資支付小張前兩周的工資。因此,小張的工資總額應該是9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發布的《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非全日制用工糾紛屬于勞動爭議,需適用仲裁前置的程序。小張在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可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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