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超過時限由誰埋單
用人單位和王某均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報工傷是事實,由此導致王某不能通過工傷認定行政程序獲得賠償。但是,這不等于王某失去追訴人身傷害賠償的權利,只要受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通過民事訴訟,依法可以獲得支持,由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案例
王某是南京市六合區(qū)某機械廠的一名車工,與該廠老板是親戚關系,在該廠工作了10多年,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參加社會保險。2012年5月,王某在上班期間被機器絞傷。但他于2013年8月才來到人社部門要求申報認定工傷。工作人員告知其已經超過規(guī)定時效,不在受理范圍。
觀點
像上述這種情況中,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均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申報工傷,職工還能否獲得工傷賠償呢?
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這是受傷職工對工傷申報權利的放棄,不能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受傷職工是老板親戚,自以為老板不會不管,結果超過了工傷申報時限。這種追訴是得不到支持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和王某均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報工傷是事實,由此導致王某不能通過工傷認定行政程序獲得賠償。但是,這不等于王某失去追訴人身傷害賠償的權利,只要受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通過民事訴訟,依法可以獲得支持,由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本人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可從以下幾個角度展開:
第一,從申報工傷認定的“時限”規(guī)定與勞資雙方在工傷保險關系中的權責分配來分析。
首先,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規(guī)定,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說,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在發(fā)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必須履行申報手續(xù)。《條例》同時還規(guī)定,對于工傷職工個人來講,申報工傷時限為1年。但工傷職工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申報工傷,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履行了申報責任。
其次,《條例》規(guī)定,工傷保險的參保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勞動者個人不承擔繳納費用的義務。申請工傷認定,對受傷職工來說是權利,對用人單位來說既是權利,更是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職工受傷后不積極履行申報工傷義務,最終導致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限,那么由此引發(fā)的后果和責任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從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渠道來分析。工傷待遇的支付渠道有兩種:一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前提下,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另一種情形是由用人單位自己支付。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待遇的前提,必須是經法定的行政程序認定為工傷。如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均未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意味著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的渠道和程序喪失。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該受傷職工工傷待遇權益的絕對喪失。只要工傷職工向人民法院主張工傷待遇的訴訟請求,最終還是由用人單位另行賠付工傷待遇。
第三,從司法判定程序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同時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中“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構成工傷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的處理意見來看,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只要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自己的工傷待遇,人民法院就會運用司法程序審查確認工傷的問題。一旦審查工傷屬實,法院必然判決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王某的工傷待遇,從而確保因工受傷的勞動者擁有獲得司法救濟的途徑和渠道。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案例知識排行榜
- 01工傷私了協(xié)議能不能反悔撤銷
- 02 未簽合同無工傷保險由單位
- 03 無償幫工受傷誰負責賠償
- 04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緣何屢引
- 05工傷索賠分四步走
- 06公司免責約定無效
- 07未繳社保下班途中出車禍誰擔
- 08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 09“疑難雜癥”的勞動案件
- 10工傷糾紛重新鑒定加大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