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買社保 發生工傷后自付賠償款
社保是法律要求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的,如果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發生工傷后,勞動者得不到工傷保險賠償,則勞動者的全部治療費用都要由單位自行承擔。
工作不到一個月,19歲的后廚配菜員小陳因所在飯莊煤氣罐爆炸起火被燒成一級傷殘。后單雖補上工傷保險,但工傷待遇仍不足以支付巨額的治療費用。小陳將飯莊訴至密云法院,要求飯莊承擔雇主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飯莊支付各項費用18萬余元。
2014年5月17日,小陳到某飯莊從事后廚配菜工作,2014年6月5日,因飯莊起火,小陳被嚴重燒傷。2014年8月,密云縣社保局認定小陳的傷情為工傷。2015年3月,密云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小陳達到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一級。
小陳發生工傷后,飯莊僅為其支付了17萬余元的醫療費,因飯莊未為小陳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其受傷后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小陳在醫院治療期間,拖欠醫院幾十萬治療費。小陳父親表示,其大姐為給小陳湊醫療費,與其姐夫發生矛盾后喝農藥自殺,留下一個剛滿4歲的女孩。小陳受傷后,一直由父母照料生活。為給小陳湊醫療費,小陳父母賣掉了老家的平房。
在小陳父母的多番努力下,飯莊為小陳補繳了工傷保險費,密云縣社保局破例為小陳進行了先予支付,支付了小陳大部分醫療費。自2015年4月開始,小陳每月能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
2015年6月,小陳向密云縣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飯莊賠償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29萬余元,仲裁駁回了小陳的大部分申請,裁決某飯莊支付小陳13000余元。小陳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工傷基金支付范圍外,屬于工傷勞動者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結合小陳的傷情,綜合考慮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的責任,參照雇主責任的法理基礎,秉持實質正義原則,飯莊應當承擔小陳因工傷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法院判決,飯莊支付小陳各項費用18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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