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由誰申請工傷認定
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由誰申請工傷認定?由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可以獲得哪些待遇?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一起到下文尋找答案。
案情回放:
2015年8月,小王入職某勞務公司后被派遣到某公司做保安工作,月工資3000元,但公司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11月份,小王在夜間值班時不慎摔倒,致左臂骨折。小王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30天,花去醫療費2萬余元。在小王住院期間,其家屬向人社局工傷認定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小王被認定為工傷,后又被鑒定為工傷9級。小王出院后,就工傷待遇問題與勞務公司和所在工作單位進行協商,但兩公司相互推脫且均不認可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無奈之下,小王提起勞動仲裁。經仲裁裁決,某派遣公司向小王支付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5萬余元。
案件評析:
谷艷艷律師認為,本案值得評析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1、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由誰申請工傷認定?2、由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3、工傷可以獲得哪些待遇?
一、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由誰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主體為勞動者所在單位。但是該條規定針對的是勞動合同制用工,勞務派遣用工是否適用該條規定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造成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工傷認定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責任主體不清、相互推諉,導致被派遣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解決了這個問題,該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也就是說,在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時,派遣單位是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如果在派遣單位拒不申請的情況下,受傷職工也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二、由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014年9月1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據此,勞務派遣單位是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對被派遣員工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只是這種雙方約定不能對抗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
三、工傷可以獲得哪些待遇?
因派遣單位未為小王繳納工傷保險,小王可以直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規定,向派遣單位主張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如果小王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綜上,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時,派遣單位是法定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和支付工傷待遇。另外,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可以協商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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