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間,回家或外出吃飯發生意外能否算工傷?
在工作期間,回家或外出吃飯發生意外是否算工傷,這個頗有爭議。踐中無論是工傷認定部門還是司法機構,既有同意認定工傷的,也有不同意認定為工傷的。接下來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了解一下詳細情況!
案例
仲某是某物業公司的鍋爐工,其家到物業公司騎自行車約需15分鐘。物業公司規定,未經負責人批準,鍋爐工不能離開工作崗位。2008年11月24日23時到25日的11時為仲某的工作時間。25日7時20分左右,仲某和同事打了個招呼,說是回家吃早飯。7時30分左右,仲某在路上被一輛卡車撞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中,應仲某家屬要求,物業公司出具了一份證明,表明仲某是在回家吃早飯途中受傷的。后仲某家屬主張仲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要求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部門認定其為工傷。
物業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物業公司仍不服,又提起行政訴訟。
物業公司認為,公司有職工食堂,可以解決職工用餐問題,仲某未經負責人批準,擅自回家吃早飯,不屬于下班,其在回家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不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部門答辯稱:(1)仲某回家吃早飯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事發當天,仲某的工作時間為上一日的23時至次日11時,長達12個小時,中間必須休息吃飯。公司的食堂只提供午餐和晚餐,早餐由職工自己解決。由于公司不提供早餐,因此仲某才回家吃早飯。(3)“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仲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予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仲某早晨回家吃早飯屬于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工傷認定部門認定其所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屬于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
物業公司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在工作期間,回家或外出吃飯,尤其是中午外出吃飯的情形是比較普遍的。在此途中如果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頗有爭議。實踐中無論是工傷認定部門還是司法機構,既有同意認定工傷的,也有不同意認定為工傷的。
否定意見支持物業公司的觀點,認為雖然用人單位不能強制規定勞動者必須在單位食堂吃飯,也不能禁止勞動者在單位外面吃飯,但職工在此期間的外出行為不屬于下班,也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問題,因而受到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而肯定意見則支持本案中法院的意見,認為勞動者外出用餐,是為了解決人體正常的生理需要,是人之常情,應當認為與工作存在密切關聯,可以認定為屬于上下班途中,進而可以認定為工傷。
筆者認為,如果單位規定合法合理,那么職工置工作于不顧回家吃早飯的行為不能稱為下班,反之則可以作為下班。仲某當天的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即除非經過行政許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否則物業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仲某可以拒絕工作12小時,可以提前回家,從這個角度來說,仲某的“回家吃早飯”可算是“下班”。因此本案仲某所受傷害認定為工傷是有道理的。
進一步來說,如果單位有休息和吃飯的時間,職工在這個時間段外出吃飯算不算下班?職工去哪里吃飯,這是職工的行為自由,恐怕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限制的,這種情形也可以考慮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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