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次性工傷補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2017-01-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接下來,看下文介紹!
問:
我的鄰居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死亡,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徐某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徐某家屬從肇事司機處獲得了十多萬的賠償。因徐某是下班途中遇到的不測,應該屬于工傷,所以徐某所在單位還與他的家屬達成了一次性工傷補償協議,并獲得近10萬元的補助。但后來他們聽說,徐某的這種情況,家屬可以拿到更多的賠償。他們想反悔,但又不知道單位是否會同意。
請問,這樣的情況家屬能反悔嗎?
答:
這樣的情況可以反悔。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死亡,屬于工傷。
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徐某的家屬有獲得相應待遇的權利。另外,最后,徐某的家屬因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對工傷保險待遇缺乏應有認識而簽訂了一次性補償協議的行為,應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的重大誤解。所以,雙方因此簽訂的協議屬于顯失公平,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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