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疲勞駕駛發生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5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10月9日,李某受公司指派,開車前往山西送貨。次日晚上9時左右,李某駕駛的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車禍,造成李某下肢多處受傷。當地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系李某疲勞駕駛所致,李某應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住院3個月,醫療費2萬多元全部由李某自己承擔。傷愈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補發住院治療期間的工資及報銷醫療費。公司認為,李某系交通事故的責任方,不應認定為工傷,而且李某因這次交通事故已經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遂不同意李某的請求。李某不服,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其工傷待遇,補發住院期間的工資及報銷醫療費等。
仲裁意見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李某是在受公司指派執行工作任務中負傷的,盡管李某對該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但其在這次事故中嚴重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中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應認定為因工負傷,因公司未為李某辦理工傷保險,應支付李某因工負傷的全部待遇。至于李某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司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經多次調解,公司承認李某系因工負傷,承諾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后,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標準給予賠償。
工傷勞動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系,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并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后和解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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