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期間外出買飯受傷應屬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
某公司聘用吳某看護工地,工作任務是白天干些雜活,晚上在工地上看護建材。一天晚上,吳某晚間值班時,到街上購買晚餐回來途中被車撞了一下,導致右腿骨折,期間花費了近兩萬元的醫療費。由于經濟壓力較大,吳某遂咨詢,像他這種情形可否申請認定工傷?
點評
法律人士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吳某受傷的地點雖然不在工地,但其是到街上購買晚餐食品,系進行與正常工作有關的生活行為,從保護職工權益的原則出發,應視為其在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所以,他此次受傷可以依法認定為工傷。
法律快車知識拓展:
職工應當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及并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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