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如何認定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可在實踐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容易認定,但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解卻意見不一。
具體工傷案例
2011年7月,公司職員季某在工作中被同事周某某猛刺數刀,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此后,該公司申請工傷認定。經查實,事故發生當天,季某與周某某因小事發生口角,周某某在酒醉后手持工具刀向季某背部刺了一刀。
意見分歧
此案中,關于季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證據都已清楚、確鑿,但關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解存在分歧。多數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季某因與周某某的個人恩怨而受到傷害,與工作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但也有少數人提出了相反意見。在工傷認定實踐中,對事故事實的全面調查、細節分析是必需的,但工傷案件并非千篇一律,工傷條例規定不能照套,有時需要工傷認定部門的人性化推理和舉一反三分析。在工傷實踐中,經常會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定性犯難。
案例分析
判斷此類案件,首先要看受到的事故傷害與工作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換句話說,也就是傷害是否因工作行為引起的,這個工作行為無論來自自己或是他人,就應當認為是工作原因,作為認定工傷的依據。其二,如何界定工作原因。職工受傷的原因可以是來自自身也可能是他人。那此處的工作也應該包括其他職工的日常工作職責范疇。在實踐中,這一判斷就需要工傷調查人員結合職工的具體工作職責內容靈活界定。其三,如何適用排除認定工傷情形。
《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社會保險法》第37條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條文。此外,對于利用工作機會實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而使自己不能控制行為,自殘、自殺等導致的工作過程中的傷亡,各國都不認定為工傷。
因此,本案中季某的傷害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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