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可以算工傷嗎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傷,屬于工傷。在午休時間內,坐在車內休息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視同工亡?下文為您一一介紹。
案例:張某是開發區某機械公司職工。考慮到部分員工路途較遠,公司為所有職工提供免費午餐。午餐時間為11點30分至12點30分,下午13點為到崗上班時間。
張某的同事李某平時開車上下班,車輛停在公司食堂附近的停車場上。正常情況下,張某在食堂就餐后都會到李某的車內休息一會兒。一天中午12點18分左右,張某餐后在車內正常休息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隨后,張某的近親屬提起了工傷認定申請。
解析:張某的近親屬認為,午餐休息是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故午餐、休息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的延續,應當視為工作時間。張某突發疾病的地點在公司廠區內,且他在廠區內休息也是為了更好工作,故發病地點應該視為工作地點的延伸。因此,張某的死亡應當被認定為視同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規定強調適用于特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而張某是在同事車內休息時突發疾病死亡的,其突發疾病的時間是午休時間而非工作時間,突發疾病的地點是在同事車內而非工作崗位上。因此,張某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不應視同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是對工傷范圍的延伸和擴展,在適用上述三性規定時,不應再作擴大解釋。應當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來執行。因此,對“工作時間”應嚴謹定性。
同時,第15條第1項規定的是“工作崗位”而非“工作場所”。“工作場所”包含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而進行的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含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任務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工作崗位”是指職工為完成工作任務,由用人單位指定的或是與從事本職工作有承接關系所處的工作位置和地點。顯然,“工作場所”比“工作崗位”的范圍要大得多,上述認定體現了視同工傷的情形認定應當從嚴從緊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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