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掛靠別人單位司機受傷能否算工傷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某灰沙磚廠于2010年6月17日登記成立,投資人為馬某某。2012年8月1日,馬某某將某灰沙磚廠轉讓給韋某某,2012年8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變更投資人為韋某某。2010年2月28日,馬某某向某汽車有限公司購買兩輛型號為223317N4667C1重型自卸貨車,馬某某將其中一輛粵QY2652號貨車登記在某灰沙磚廠名下。
2010年9月,吳某某被雇為駕駛粵QY2652號貨車司機。吳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約6時駕駛粵QY2652號重型自卸貨車送水泥熟料到某水泥廠卸貨區等待卸貨時,吳某某爬上粵QY2652號重型自卸貨車車頂清掃帆布上的水,不慎跌下地面受傷,事故發生后,吳某某被醫院診斷為:重度­腦損傷。
2013年12月30日,吳某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人社局于2014年1月2日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吳某某對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4月2日,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人社局據此重新受理,認定吳某某是某灰沙磚廠雇請的司機,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予以認定為工傷。但某灰沙磚廠認為人社局事實采信有偏差,認定程序違法,法律適用錯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說法】
勞動工傷律師表示,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工傷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掛靠車輛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綜上所述,人社局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吳某某應當予以認定為工傷。
勞動律師表示,本案也給當前掛靠公司上了生動的一課,很多出租車因為沒有載客運營的資質也是掛靠在出租車公司名下,每當發生司機傷亡或者其它責任事故的時候,公司的經營管理無疑存在巨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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