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與同事斗毆能認定工傷嗎?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生活瑣事與同事發生爭執而受傷,是否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張女士是開發區某包裝公司職工,從事紙箱包裝工作。2015年3月12日,張女士在操作過程中與上一道工序從事拼縫工作的同事王女士因紙箱放置方向問題發生口頭爭執。后兩人因生活瑣事又發生肢體沖突,矛盾進一步升級,王女士在揪打過程中因腳滑導致左腳踝扭傷。
王女士覺得自己吃了虧,便電話告知了在家待業的丈夫吳某尋求幫助。當日下午臨近下班時間,吳某帶領他人來到公司找到張女士,并將其毆打致一根肋骨骨折。后來,公司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派出所出警后,對案件進行了處理。在民警和單位的調解下,雙方和解,由王女士支付張女士相關醫療費用。
6月11日,張女士、王女士向開發區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經開發區人社局調查核實后,于6月23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女士及王女士所受傷不是工傷。
焦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生活瑣事與同事發生爭執而受傷,是否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勞動工傷律師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對此條款,原江蘇省勞動保障廳于2005年出臺了《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其中第十四條專門進行了解釋: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是指他人不服從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施加暴力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因果關系。由此可見,張女士與王女士發生爭議揪打而致傷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是核心問題。
張女士與王女士是同事,兩人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先因工作瑣事發生口角,后摻入生活瑣事導致發生肢體沖突,再后來王女士家人介入導致矛盾進一步惡化。張、王二人在出現糾紛后,未及時尋找管理人員處理以解決矛盾,而是任由自身情緒失控。張女士、王女士雖然是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但并不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因此,區人社局在調查核實事實真相后,作出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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