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操作的職工有沒有工傷賠償
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是否都屬于工傷?因違規操作所致,工傷認定會面臨什么問題?
案情介紹
楊先生在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工作,任水泥罐車司機。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某某公司也未給楊先生上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2009年12月11日,楊先生在工作中受傷,雙方因賠償問題引發爭議。
楊先生受傷后,先后在幾間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5897元,其中4911元為某某公司支付,楊先生自己支付了985元。此外楊先生受傷前,共向某某公司借款2200元。楊先生受傷后被確認為工傷,傷殘等級為10級。此后楊先生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關審理后,認定楊先生與某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裁決某某公司支付楊先生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社會保險、傷殘補助金等共計4萬余元,其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41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8630元。仲裁裁決后,某某公司認為裁決不公,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庭審中,某某公司指出,楊先生到公司上班后,經常違規操作,其工傷就是因停車后不拉手剎,罐車溜車所致。事發后,公司積極安排楊先生治傷并支付費用,并承諾養傷期間發生活補貼及補償費,傷愈后繼續上班待遇不變。但楊先生不同意回公司,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該公司認可與楊先生存在勞動關系,但楊先生入職后,公司還沒來得及為其辦理社保手續,就發生了事故。后來公司要給楊先生繳納社保,但其不予配合,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其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某某公司與楊先生存在勞動關系,并向其支付社會保險金448元、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868元、事發后及停職留薪期間工資6000元、醫療費98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2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8630元。
判決后某某公司不服,認為其負擔的工傷賠償數額過高,向某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1年1月19日,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某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律評析
在本案審理之中,某某公司不同意仲裁裁決,主要有兩個理由,一、楊先生工傷是因其違規操作所致;二、事發后楊先生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即便情況確實如此,也不會改變此案的判決結果。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同時第16條還規定:職工符合第14條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案中,楊先生是在工作中受傷,沒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屬于工傷。至于其受傷是否因違規操作所致,不會改變其工傷認定。
其次,某某公司稱事發后楊先生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3條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楊先生拒絕與某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他作為一名勞動者應有的自主選擇用工單位的權利,任何人、單位均無權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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