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索賠有什么技巧可以少走彎路
摘要:勞動者受工傷后索賠有技巧。如果勞動者沒有找到合適的法律途徑來維權的話,很容易就走上彎路了。據一項全國性的司法統計顯示,僅2011年就至少有57%的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之后因不知如何索賠而走過彎路,甚至許多人因四處碰壁最終竟回到了原點。
那么,工傷索賠應怎樣才能直接進入“快車道”呢?以下案例或許能給予啟示。
應弄清賠償主體
【案例】
一家公司下設生產、銷售、服務三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且均在同一大院內辦公。2012年1月1日,劉某應聘到大院內上班,負責倉庫管理。誰知,次日還沒來得及簽訂勞動合同,劉某便被坍塌的材料砸傷,不僅花去3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八級傷殘。為獲取工傷賠償,劉某將生產公司告上了法庭。但生產公司卻否認與劉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劉某也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當初就是被生產公司所雇,因此只好撤訴,轉而起訴銷售公司。但是銷售公司的說法與生產公司如出一轍,無奈之下她又起訴了服務公司。
【點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其中所謂明確的被告,就是指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是誰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是誰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爭議。
而本案中劉某卻不能確定究竟是哪個分公司與自己存在勞動關系,與自己發生民事權益爭議,因此必然會留下“踢皮球”的機會,導致維權受阻。事實上,她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賠償,因為不管是哪一個分公司,都不能排除其隸屬于公司,根據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之規定,法人應對其依法設立的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備法人資格、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
應弄清賠償范圍
【案例】
2012年2月2日,郭某在上班時突然被頭頂掉落的鋼管砸傷。此后雖經醫治并花去4萬余元醫療費用,但仍落下七級傷殘。由于不知工傷賠償具有哪些賠償項目,也沒有去打聽,郭某要求工傷保險報銷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后,經人提醒再次前往索要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接著,又去要求支付安裝假肢費用。最后得知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遂再次提出了要求。本來可以一次性解決的問題,竟分成四次,不僅自己疲憊不堪,有關單位也表示厭煩。
【點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工傷賠償項目包括:
治療工傷所需的規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視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應弄清法定程序
【案例】
胡某萬萬沒有想到,自己在遭遇工傷一年半之后的2012年2月11日,竟然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駁回了工傷認定申請。原來,胡某在上班時因護工沒有及時拖去地面清潔劑,導致其由于地滑而被摔成重傷。鑒于單位一直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按理應當由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可單位只是答應會作出賠償,就是沒有實際行動。即使胡某催要,也是以實在沒錢為由,希望胡某假以時日。轉眼間,一年過去,單位終于同意立刻付款,但要求胡某提交工傷認定結論。而此時早已經超過了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
【點評】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應注意搜集證據
【案例】
2012年3月1日下午,已在公司工作了八個月,但一直未簽勞動合同的徐某在下班途中因車禍導致左腳粉碎性骨折并釀成九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徐某的情形完全與之吻合。但徐某沒有想到,公司卻拒絕作出工傷賠償,理由更是出乎徐某意料:她不是公司員工。由于彼此沒有勞動合同,徐某的維權之路無疑要兜圈子。
【點評】
工傷保險賠償是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即要想獲得工傷賠償,就必須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勞動合同無疑是直接證據,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徐某可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操作,即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問題在于平時應當注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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