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工亡因未簽勞動合同被拒賠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本案的當事人工作兩年沒有與單位簽訂合同,在工作時發生事故死亡,用人單位以沒簽合同為由拒賠。以下由小編為您講解遇到這種情況時勞動者的權益維護辦法。
汪某某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兩年來卻一直在該公司擔任貨車司機。然而,就在汪某某工作期間,一次交通事故奪走了他的生命。事發后,汪某某的妻子認為,丈夫在公司上班兩年來沒有簽訂合同,公司按規定應向其支付兩倍的工資差額,于是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司機工作中遇事故身亡
2010年6月6日,汪某某到甲公司任司機,然而該公司卻從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6月26日,汪某某在A市某某港碼頭某路段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
2012年7月6日,甲公司向省港務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證明》,其主要內容載明:“茲有我公司員工汪某某從2010年6月6日起一直在我公司工作,其職務是大貨車駕駛員,不幸于2012年6月26日,在履行公司工作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汪某某的工資為每月4800元”。然而,在接到該《證明》后,汪某某的妻子華某某向某某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汪某某與甲公司從2010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26日存在勞動關系,且該公司向華某某支付兩倍工資差額52800元。
公司稱未簽合同不賠償
對此,甲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汪某某并非甲公司的工作人員,甲公司也從未向其發放過工資,與其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事故車輛雖是該公司所有,但早由林某承包,由其自主經營運輸業務,而汪某某是受林某雇傭的司機,受其指揮,應由林某對其支付勞動報酬。
該公司有關負責人還認為,他們和林某雙方簽訂的《車輛承包協議書》,其中約定:林某應按時按量完成承包費的繳納任務,承擔聘用司機的工資及各項保險。甲公司從未聘請過華某某的丈夫,也從未對其實施管理、分派工作任務,更未對其支付過勞動報酬。所以,甲公司只與承包人林某存在承包合同關系,而甲公司與汪某某之間并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家屬稱已存在勞動關系
然而,華某某卻認為,其丈夫汪某某與甲公司間的關系完全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情形,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確認華某某的丈夫汪某某與甲公司從2010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26日存在勞動關系。
另外,華某某還表示,甲公司應向其支付期間的兩倍工資差額52800元。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華某某的丈夫汪某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間,甲公司從未與華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甲公司應向華某某支付兩倍工資差額52800元。
法院判支付兩倍工資差額
某某法院一審判定,對華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52800元的請求,因已超過一年仲裁申請時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一審僅確認汪某某與甲公司從2010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26日存在勞動關系。
甲公司和華某某均不服,分別上訴至海口中院,該院終審認定甲公司和汪某某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且甲公司自汪某某入職以來一直未按勞動法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2014年1月2日,海口中院終審判決,甲公司支付華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52800元。
專家說法:未簽勞動合同 支付兩倍工資
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但該法條第四款同時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華某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請求屬勞動報酬爭議,申請仲裁時效應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汪某某于2012年6月26日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雙方勞動關系自然終止之日即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華某某于2012年11月28日提請仲裁時并沒有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華某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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