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或在工作中打架如何認定工傷?
有很多職工在單位或工作時間發生打架事件導致傷殘后,要求認定工傷。而用人單位往往以員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不予認定,和勞動者發生糾紛。
「案例簡介」
小李是某勞務服務公司職工,派遣到某公司工作。小李與小王同住一個宿舍,2008年5月12日輪到小李打掃衛生,上午7時小李起床后,看見地上有很多煙頭,小李上前問小王,地上的煙頭是不是小王扔的,小王承認煙頭是自己扔的。小李讓小王把當天的宿舍衛生打掃了,小王不同意,兩人爭執并打起來,小王把小李的眼睛打傷,確診為左眼球破裂傷。
2009年3月9日,小李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取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5月24日做出工傷認定書,不認定小李的受傷是工傷。
「案情分析」
本案申請人小李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為由,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本案的爭議焦點在小李的受傷是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收到的暴力傷害。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其中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小李的工作職責是外出巡邏。小李的受傷是在職工宿舍內,宿舍應該屬于生活區域,搞好室內衛生不是其工作職責,而是他們的共同生活需要,最主要的是事發當天是小李值日打掃衛生,后因讓小王替自己打掃衛生而發生口角,被小王用汽車后視鏡打傷。小李受傷的場所是在宿舍內,時間是休息時間,并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案件啟示」
有很多職工在單位或工作時間發生打架事件導致傷殘后,要求認定工傷。而用人單位往往以員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不予認定,和勞動者發生糾紛。因打架受傷到底應不應該算工傷呢?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可以根據以下幾點做出判斷:一看是否發生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打架受傷肯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二看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中有爭議。其實關鍵是看雙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與被害人的本職工作有關系,因為每個員工在單位上班都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內容無關,當然打架受傷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三看受害人的行為有無犯罪,如果有犯罪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工傷。犯罪情形是針對受傷者而言的,與加害人的行為是否為犯罪是沒有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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