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酒駕致老板死亡 合伙人要不要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案情回放
陳某與方某合伙做海鮮生意,約定按照8:2的比例分成。2015年3月,方某與雇員司機李某共同到外地進貨,李某酒駕導致車禍,方某當場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認定,李某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逃逸,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未查到任何財產。方某的家屬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陳某是否要對方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呢?
以案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方某為了其與陳某共同的利益在經營運輸活動中死亡,陳某作為受益人,應否按照上述規定給予方某適當經濟補償呢?
上述規定的前提條件是各方均無過錯,受害人的損失無法通過追究其他人的責任得到補償。如果合伙人因執行合伙事務受損且無法通過追究其他人的責任得到賠償時,出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可以讓作為受益人的其他合伙人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補償,但該補償不是因受益人的侵權行為產生,而是基于民法公平原則作出的規定。方某的死亡是由于李某酒駕造成,李某對方某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形,不應當適用公平原則判令陳某給予方某家屬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雇主是陳某、方某,雇員是李某,李某因其酒駕導致方某死亡,存在重大過失,理應承擔侵權責任。李某逃逸下落不明,難以追究責任,陳某作為雇主應與雇員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方某的家屬可以通過向作為雇主的陳某提起侵權之訴獲得賠償。
“民通意見”第47條規定:“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人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多承擔責任。”方某本身是受害人,也是雇主之一,應與陳某就雇員李某造成的損害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方某、陳某之間內部賠償責任的分配,則可按照雙方此前約定的盈余分配比例8:2確定,即方某自身承擔20%的損失,剩余80%由陳某向方某家屬予以賠償。陳某賠償后,有權向雇員李某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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