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確認糾紛起訴人力資源局
10月,吳某某聯(lián)系到我方,讓我方為其代理工傷糾紛,作為第三人出庭,參與制品廠起訴人力資源局工傷確認糾紛案。2012年10月5日16時15分許,吳某某乘坐同事駕駛的輕便摩托車從某制品廠出發(fā)返回居住地。16時30分,途經(jīng)水口鎮(zhèn)XXX號門口處時,吳某某從摩托車后座上摔倒,致使其頭部受傷。惠州市公安局江北交通警察支隊(下稱江北交警支隊)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處理,認定吳某某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后惠州市惠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調解書確認吳某某與某制品廠在2011年8月3日至2012年10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13年1月14日,吳某某向惠州市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1月22日,惠州市人保局予以受理,并向某制品廠送達提供證據(jù)通知書等材料。惠州市人保局經(jīng)調查取證,于同年3月21日作出惠人社認〔2013〕0016號工傷認定決定,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吳某某于2012年10月5日所發(fā)生的事故,屬于工傷。某制品廠對此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撤銷惠州人保局作出的上述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辦案思路及心得
我方的主要觀點如下: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惠州人保局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惠州人保局受理吳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認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在于吳某某所受傷害能否認定為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所致。某制品廠認為,吳某某未經(jīng)該單位同意提前下班,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不應認定為下班。惠州人保局及吳某某則認為吳某某下班時工作任務已完成,且得到車間負責人默認。從某制品廠員工陸建華、吳XX以及陳YY等人的調查筆錄來看,某制品廠員工下午下班時間應為16時30分,但吳某某事發(fā)當天下午是16時15分許離開單位返回居住地可認定為下班途中。
首先,“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職工為了開始或結束工作而往返于單位與住處之間。本案吳某某離開單位是由于當天工作任務已結束。
其次,吳某某離開單位的時間距正常下班時間的間隔亦在合理范圍之內。
另外,吳某某提前下班并未損害某制品廠權益。某制品廠員工吳XX以及陳YY均陳述“當時洗好機器后還有十幾分鐘就下班了,我們也不愿再開機了”或“如果再開機一次不合算”,故吳某某離開單位時,某制品廠已處于下班狀態(tài),某制品廠對員工提前下班亦未阻止或予以放任,現(xiàn)以吳某某違反下班制度為由否認屬于下班途中的意見。
爭議焦點之二在于吳某某對涉案事故的責任認定。“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jù)。惠州交警支隊已為本案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xiàn)某制品廠調取的談話筆錄所反映紙板尺寸難以直接否定前述認定書的效力以及責任認定結論,惠州人保局根據(jù)吳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作出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
裁判結果
最后,法院判決:維持惠州人保局作出的惠人社認〔2013〕0016號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勞動者吳某某成功被認定為工傷,我方堅持,無論什么樣的案件,只要發(fā)揮突破性并盡心盡力的工作,必能取得當事人滿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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