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員上班路遇車禍,算工傷嗎?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讀者來信:
您好!最近我單位有一名返聘的退休技術人員,在上班途中發生了車禍,單位根據制度規定并考慮到該同志曾為單位做出過突出貢獻,同意他在家修養兩個月,并按月支付80%的工資。當他回單位銷假上班時,卻拿著此次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單據找到人力資源部,要求單位按工傷為其報銷。請問他能算工傷嗎?我單位沒有為其參加工傷保險,一定要支付他的工傷費用嗎?
專家解惑:
你好!根據貴公司出現的情況,我們作出如下解答:
首先,貴公司返聘的這位同志,在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屬于工傷。因為該技術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不再具有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其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聘用)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其與單位存在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在《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規定的調整范圍內,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認定條件來認定工傷。如貴單位與該同志簽訂的“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么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雇傭關系,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于民事法律。
關于該同志此次事故的費用是否應當由貴單位報銷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該同志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傷害,雇傭單位(貴單位)對該同志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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