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成工傷認定“攔路虎”?
遭遇工傷,需要賠償,就要先和單位確認勞動關系。但在嘉善工作的小李因為沒有和企業簽訂過勞動合同,所以在工傷賠償上就遇上了麻煩。盡管法官幾場調解下來,小李還比較幸運,對方答應講和了。而這事也給小李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課。
小李說,自己是嘉善某金屬制品廠職工。去年7月,他在工作中左中指不慎被機器壓傷,后住院治療花費若干。小李說,自己手指斷了,工作也沒了,可他找廠里賠償,卻因雙方爭議太大,沒談成。廠里甚至否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
2016年年初,無奈之下的小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該金屬制品廠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小李只能一紙訴狀把該金屬制品廠訴至嘉善縣法院,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等。
接手案件后,承辦法官憑借職業敏感,了解到小李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并非主要目的,而是為了后續工傷賠償。再看看小李,跟廠里沒簽書面勞動合同,沒交納社會保險,連工資都是每月現金發放,廠里連勞動關系都不認可,更何況工傷賠償?即便通過一、二審確認勞動關系,就工傷賠償部分,還需工傷鑒定、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再訴至法院。如果小李能最終順利拿到工傷賠償款,那也是一兩年之后了。
了解到小李的訴訟目的及其實際情況后,為了避免訴累,又快又好地解決小李的問題,承辦法官輾轉聯系上該金屬制品廠負責人。經過長達一個月,十余次電話溝通、釋法明理,分析案件利弊,該廠負責人從最初的全盤否認,轉變到了愿意就此事進行調解。
在多次耐心溝通調解后,承辦法官最終促成了小李與該金屬制品廠就勞動爭議及工傷賠償達成調解協議,由該金屬制品廠當庭向小李支付全部賠償款,案結事了。
經過這事,拿到賠償款的小李感慨萬千。他表示,自己真正認識到了簽勞動合同、交納各項社會保險的重要性。而該金屬制品廠負責人也表示,事發后他們已給其他勞動者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承辦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依此,在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否則,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有可能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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