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工傷申請期后五種情形仍能申請
超過了工傷申請期后,還能申請工傷認定嗎?4月13日,嵐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訴記者,在五種特殊情形下,能!
丁某是某木材加工廠職工,2014年4月26日上午,丁某工作時不慎被一條突然彈出的木條砸傷,造成多發性肋骨骨折。
去年6月20日,丁某向嵐山區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卻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因丁某的申請已經超過法定1年的申請期限。后來丁某向人社部門提交了與木材加工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仲裁裁決書、民事判決書等材料,證實其未超出法定申請期限,人社部門最終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但是,木材加工廠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丁某首次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超出法定期限,且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存在不應計入申請期限的事宜,人社部門據此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其者近親屬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屬于用人單位原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丁某因與木材加工廠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行了勞動仲裁、民事起訴,該期限不應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扣除上述時間后,丁某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未超過1年的法定期限,故嵐山區人社部門作出受理決定,并依法認定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嵐山區法院作出維持工傷決定的判決。
本案主審法官建議,事故傷害發生后,可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因勞動關系等問題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的,可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中止工傷認定,待爭議終結后再恢復工傷認定,可有效避免工傷認定超期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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