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成工傷認定“攔路虎” 聽聽法官怎么說
小李是嘉善某金屬制品廠職工,2015年7月,小李在工作中左中指不慎被機器壓傷,后住院治療花費若干。小李手指斷了,工作也沒了,他找廠里賠償,因雙方差距太大,廠里甚至否認與小李存在勞動關系。
2016年年初,小李無奈之下,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其與該金屬制品廠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小李又一紙訴狀將單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等。
承辦法官拿到案件后,憑職業敏感了解到,小李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并非主要目的,而是為了后續工傷賠償。小李跟廠里沒簽書面勞動合同,沒交納社會保險,連工資都是每月現金發放,廠里連勞動關系都不認可,更何況工傷賠償?即便通過一、二審確認勞動關系,就工傷賠償部分,還需工傷鑒定、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再訴至法院。如小李能最終拿上工傷賠償款也要一兩年之后了。了解到小李的訴訟目的及其實際情況后,為了避免訴累,又快又好的真正解決小李的問題,承辦法官輾轉聯系上廠負責人。經過長達一個月溝通,承辦法官給金屬制品廠負責人釋法明理,分析案件利弊,該廠負責人從最開始全盤否認,到愿意調解。之后,承辦法官又與雙方當事人十余次反復溝通、調解,小李與單位最終就勞動爭議及工傷賠償達成調解,單位當庭向小李支付了全部賠償款,案結事了。小李拿著賠償款項感慨萬千,認識到簽勞動合同、交納各項社會保險的重要性。金屬制品廠負責人表示,事發后單位已給其他勞動者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法官說法:目前部分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其他的風險,降低成本,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而勞動者法律意識不強,加之本人也需承擔部分社會保險費用,交納積極性不高。一旦出現類似本案的工傷事故,訴訟屢見不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豆kU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依此,在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否則,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有可能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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