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接待應酬中喝酒過多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小劉作為一個公司的銷售部經理,接待應酬是常有的事,而且免不了喝酒。“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老板的邀約總不好推掉。”前不久,公司老板來到他辦公室對他說:“今天下午下班后,有個重要接待任務,你得來陪一下。”飯桌上,幾杯白酒下來,已明顯感到不適,但客戶仍在興頭上,老板也不停的勸酒,不好拂他們的面子,小劉也就繼續陪著喝。七、八兩高度白酒下去,整個人暈乎乎的,肚子里也開始一陣陣絞痛。最后,小劉回到家打算休息,突然開始嘔吐,還有血,這才知道情況不妙,在家人的陪同下馬上趕往醫院。經過一番檢查,確診是胃出血,隨后小劉入院治療,共花費一萬多。小劉認為,他是應公司老板的要求前去應酬的,也是為了公司的業務能更好發展,所以,公司不僅需要支付醫療費,還應該按照工傷進行賠償。
【分歧】
應領導或老板要求前去接待應酬,因喝酒過多受傷是否屬于工傷賠償范圍?
【評析】
所謂工傷,是指企業職工和個人雇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或者罹患的職業病。是否為工傷,要掌握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和工作原因這三個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
首先,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職責的事由。本案中小劉作為公司業務骨干要陪老板談生意是工作職責,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則難以認定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喝酒醉酒活動并不是作為業務骨干的必然要求,也不是業務骨干的必然職業風險。其次,對于喝酒醉酒行為,小劉完全可以預見,自己過量飲酒可能會導致健康問題,并且在過程中已經感到不適,但他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就是“故意”的表現。故意為之所致傷害,工傷保險也是不保的。
我國有著歷史悠久的酒文化,但喝酒本身屬于一種消遣方式,不是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工傷中所指“工作”應當限定為勞動者運用自己的體力和腦力完成工作成果,不能無限制地擴張“工作職責”的范圍。喝酒也許有利于融洽客戶關系,但接待喝酒不屬于工作范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即便是新《工傷保險條例意見稿》中仍然不把醉酒導致傷亡的認定為工傷。
綜上,小劉陪酒受傷,既非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不屬于完成工作所必需,所以由于喝酒受傷住院不能算作工傷,也不能按照工傷賠償規定進行賠償。但是,小劉酒醉至胃出血,除了和自身缺乏控制力有關以外,與老板的勸酒行為也有因果關系,因此老板應承擔部分責任,除了醫藥費,小劉可以與老板協商要求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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