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猝死公司要賠多少錢
連續加班長達三個月,不料卻意外身亡,面對這樣的行為家屬怎么維權?
【事件經過】
章某在北京某公司從事設計工作。去年五一,張某在公司期間腦干出血,經搶救無效身亡。章某的妻子和兒子認為,章某連續100多天超負荷工作,屬“過勞死”,而公司稱,章某是在公司但不是在工作,而是在瀏覽黃色網站。
章某歿年54歲,妻子和26歲的兒子起訴稱,從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給章某安排各種繁重的設計任務,為了任務,章某加班加點,連續100多天超負荷工作未有休息,直到5月1日,腦干出血搶救無效身亡。
趙某及其兒子認為,章某屬于“過勞死”,趙某說,章某生前身體特別好,沒有任何疾病。故起訴意諾佳公司,索要醫藥費、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1萬余元。
法庭上,趙某提供了去年5月1日早上8點35分左右,身穿白色襯衫的章某來到空無一人的公司,并坐在電腦前。監控錄像顯示,去年5月1日下午2點20分左右,章某已經斜著身子歪坐在靠背椅上。直到當天下午4點46分,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快遞出現撥打救援電話。
章某在被搶救7天后死亡,但法律規定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此,她無法為丈夫申請工傷鑒定,只能以被告公司侵犯章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章某所在公司代理人認為,“去年五一全公司放假,不存在加班導致死亡的情況。從法律上,公司對章某的死亡沒有任何責任,出于人道主義,公司已經為其墊付醫藥費并募捐。
被告代理人表示,去年五一,章某并不是在工作,而是瀏覽黃色網頁并手淫。章某是做設計工作的,如果工作需要打開相關軟件,但他當天并未打開軟件。
庭上播放了5月1日當日的監控錄像,經過近兩個半小時的庭審,此案未當庭宣判。
工傷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等要件。
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賠償的第一步,也是工傷保險賠償必經之路,只有對職工傷害性質予以依法認定之后,才可能出現“工傷”賠償問題。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及時進行索賠,特別注意程序中的時限性規定,這是權利獲得法律保障所必須的。
如果是過勞死,算不算工傷保險范疇?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過勞死”很多時候是由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致使勞動者過度勞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們期待《工傷保險條例》能順應形勢、基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考量出發,作為相應的修改——比如,勞動者猝死的工傷認定,不應還界定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等條件,只要有證據證明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使勞動者長期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勞動強度、工作時間,同時,沒有其他明顯原因的突然猝死,就應認定為工傷,就應有法律制度來進行必要的救濟。
【法律解讀】
一份工傷保險遠不夠 人身意外險保意外
人身意外傷害險屬于商業保險,對象主要是針對傷者的醫藥費等,而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對象是工傷者包括醫藥費在內的相關權利保障和待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不能取代工傷意外保險而存在,即使權利人得到了意外傷害保險賠償,仍然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員工可以向肇事者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保險賠償以及對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
章某妻子趙某和26 歲的兒子起訴稱,從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給章某安排各種繁重的設計任務,為了任務,章某加班加點,連續100多天超負荷工作未有休息。章某屬于 “過勞死”,趙某說,章某生前身體特別好,沒有任何疾病。故起訴意諾佳公司,索要醫藥費、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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