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就不能認定工傷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可是,有些用人單位卻保管了雙方的這兩份合同,不給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也是為了應付勞動部門檢查,合同不給勞動者,目的是給其維權設置障礙。
近日,宿松縣柳平鄉村民吳習林就遇到了這一問題。他在岳西縣一石材公司打工,去年,他干活時石頭砸到左大腿,致使大腿骨折,住院醫治花了不少錢,可企業卻不愿支付后期的醫藥費。他到岳西縣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該部門讓他提供勞動合同,或公司書面證明,證明其在該公司上班。
“剛到廠里,廠里就和我簽定了勞動合同,但合同放在廠里,沒給我。現在我申請工傷認定,廠里不愿提供合同給我。我請廠領導寫證明,更不愿意。”近日,吳習林告訴記者,現在,工傷認定無法進行下去,他非常苦惱。
無獨有偶,合肥市居民張雷于2015年3月應聘到合肥市某房產網絡營銷有限公司,上班不久,他與公司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也都由公司保管。去年,他摔傷后到合肥市包河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勞動合同時遭到公司拒絕。“沒有合同,但我有工服、工牌、發放工資的存折等證明我和公司有勞動關系啊。”張雷說。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保管一份。
因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不得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像上述兩家企業一樣,用人單位將兩份合同都攥在自己手里的企業有不少。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又不敢主動索要,可是,一旦自身權利受到侵犯,因沒有勞動合同,維權時就非常被動。
用人單位不出示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就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了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但該條例并沒有規定勞動者必須要提供勞動合同才能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能提供工資卡、工作證、同事證言等證明材料,人社部門不得拒絕申請。
對此問題,安徽大學呂教授說,勞動者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無法提供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其提供工資卡、工作證、介紹信等物證,以及兩個以上同事證言等材料。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現象很普遍,對此,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執法監察大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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