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無工傷保險由單位擔責
邀請朋友進入自己營的廠子工作,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單位未交工傷保險,誰擔責?2013年1月17日,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鄭海賠償原告趙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5085.12元。
趙忠(化名)與鄭海(化名)系朋友關系。其中鄭海在大慶市讓胡路區喇嘛甸鎮勝利村經營一道板廠,該道板廠原來是由趙忠與他人合作經營,2010年左右轉讓給鄭海經營,2011年4月份,因該廠粉碎石頭急需工人,于是就找到原先朋友趙忠,邀請其到廠子里幫忙。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明確約定工作的具體內容,但約定報酬參照其他工人的工資來支付,后來趙忠到生產車間工作。
2012年6月14日,趙忠在壓磚機附近工作時,聽見壓磚機停止工作,其判斷可能是制磚材料里有石頭,于是將手伸入壓磚機中欲將石頭取出,此時操作工人啟動機器,將趙忠手部壓傷。趙忠受傷后被送進市創傷醫院治療,共住院十天,該醫院診斷為右手砸傷,第二、三、四、五掌骨骨折,環指垂狀指。住院治療期間費用由被告全部支付,但未給付后續治療費等費用,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鄭海給付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司法鑒定費等費用共計165569.6元。
在訴訟中,原告申請對其所受損傷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趙忠右手2-5掌骨基底開放性骨折內固定,中指末節垂狀指畸形、環指遠指間關節功能喪失,2-5指握拳受限評定為七級傷殘;醫療終結時間評定為傷后六個月(包括取內固定期間);護理時限評定為傷后三個月;營養時限評定為傷后兩個月;右手二、三、四、五掌骨開放性骨折如一期愈合,取內固定費用約肆仟元左右。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通過庭審查明事實,原告受被告個人之邀,在被告處從事工作,以付出的勞務取得報酬,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沒有工傷保險能夠補償原告在從事勞務過程中受到的損害,因而原告就其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的損害要求接受勞務的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有法律依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曾經營過該道板廠,對相關生產設備性能及安全措施應有了解,其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的義務,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應承擔一定責任,本院酌情認定原告自身承擔30%的責任。關于原告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數額應為125568元,后續治療費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的誤工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每月工資收入,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其醫療終結時間為6個月,故應參照2011年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予以確定,即16752元;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此項費用為其必要支出,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是侵權人致人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不是直接侵權人,不符合此種情形,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因鑒定費用為原告確認傷害程度的合理支出,故予以確認。結合上述情況,故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為150120元。根據過錯程度,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05084元。鑒于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知識拓展:
工傷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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