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返家團聚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工傷
趙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縣棋山鎮某村,后曾就讀于淄礦集團高級技工學院。2009年9月,趙某回到縣城所在地的山東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時住在單位職工宿舍。2012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時30分,趙某駕駛摩托車從山東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鎮某村家途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縣大隊認定“趙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2年3月1日,趙某之妻何某向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趙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山東某能源公司對該工傷認定不服,于2012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傷行政訴訟。
關于趙某的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是不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從居住地到工作場所之間的正常路線,趙某平時住職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認定為工傷。
二是認定為工傷。趙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鎮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該村有固定住所。2012年1月23日又適逢中國傳統節日春節,趙某下班后自單位回家過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要件,應當認定為工傷。
專業人士同意第二種觀點。法院在審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要體現保護職工權利的原則,正確理解《工作保險條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應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的途中。趙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鎮某村居住。在農歷春節期間,趙某返回棋山鎮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趙某回棋山鎮某村家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應確定是在“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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