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請求確認無勞動關系反被訴
2015-09-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以下為您分析一起請求確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糾紛案。
2012年2月,原告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將廠區內修建蓄水池和抽水房的工程承包給不具施工資質的個人岳某。岳某邀約陳某等參與施工,A公司與陳某等議定了工價。2012年2月26日,陳某在施工時不幸被A公司租賃鏟車推出的石頭砸傷。當日,陳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A公司支付了住院費14969.5元。
2013年3月3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A公司為用人單位作出工傷決定書,認定本案陳某受傷屬工傷性質,雙方未提出異議。2013年9月1日,南川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陳某為九級傷殘。2013年12月23日,南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解除A公司與陳某勞動合同關系,由A公司向陳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61494元。
法庭審理中,原告A公司稱,被告陳某冒充其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工傷認定書作出仲裁裁決書,屬于主體資格認定錯誤,其法律效力應不予認可,據此請求確認原、被告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隨后,A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不需向陳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陳某在訴訟中提出反訴,要求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由A公司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61494元。
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原告是否應當向被告承擔工傷用工主體責任的問題。
被告陳某此次受傷已經勞動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原告A公司未就該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已經生效。工傷認定是以原告為用人單位,仲裁委根據生效的工傷認定裁決由原告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不屬于確定主體資格錯誤的情形。綜上原告A公司應當按照工傷認定向被告陳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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