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某機械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在實踐中大多數的工傷事故,都是因為職工在工作中意外造成的。那么,職工工作意外受到工傷的話,是否應該得到保險賠償呢?以下就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個案例:王某某訴重慶市南川區某某機械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歡迎閱讀!
案情摘要:2012年2月1日,王某某在重慶市南川區某某機械廠車間修砂輪機時因鐵渣飛入眼中而受傷。2012年3月30日,重慶市南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某構成工傷。2013年1月14日,重慶市南川區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王某某傷殘等級為捌級。2013年1月19日,王某某與某某機械廠簽訂了《工傷待遇賠付協議》,內容為:“一、王某某在某某機械廠因工受傷評定為八級傷殘,鑒于王某某有違規行為,某某機械廠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重慶市南川區工傷保險中心審定的應支付給王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王某某只領取保險中心賠付部分,其余部分自愿放棄。二、王某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某機械廠索取該工傷待遇和費用。……”同日,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2013年3月13日,王某某出具收條一張,載明“今收到某某機械廠2012年2月1日工傷事故傷殘補助金17039元”。后王某某提起仲裁、訴訟,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工傷待遇賠付協議》,并據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審判:《工傷待遇賠付協議》系在王某某已被認定為工傷且已進行工傷等級鑒定的情況下簽訂,王某某在簽訂該協議時應當知道其工傷性質以及其可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故王某某認為該協議顯失公平,理由難以成立。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現王某某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工傷待遇賠付協議》,并據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在已經進行工傷認定和工傷等級鑒定的情況下,就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達成的賠付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顯失公平為由要求認定賠付協議無效,或者要求撤銷賠付協議,未能舉示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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