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簽訂勞動合同 工亡時單位要賠償嗎
核心內容:員工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亡時用人單位是否要賠償?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案例,供大家查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情回放】
男子冒用他人名義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半個月后,卻在下班途中突遇交通事故不治而亡。公司以該男子冒用他人身份為由拒絕賠償工亡補助金,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2012年2月,剛中專畢業的小伙李元幾經周折終于找到了一份心儀的工作,可因為身份證丟失無法立即簽訂勞動合同,擔心工作丟失的李元遂以假名“李波”的身份和單位簽訂了合同。可天有不測風云,沒想到才過了半個月不到,李元就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治身亡。交警大隊認定李元在事故中無責任。2013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元的死為工傷。李元公司對此不服,分別向姑蘇法院和蘇州中院提起訴訟,均被駁回。后李元父母向虎丘區勞動仲裁所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李元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公司賠付李元家屬458982元。李元公司對此不服,訴至虎丘法院。
庭審中,原告方認為其是與“李波”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李元”,所以與李元不存在勞動關系,而由于李元入職不到一個月,所以公司還未給其辦理社保手續。公司認為其沒有為李元繳納社保,從法律上承擔的是侵權責任,但是即使公司為其繳納社保,也是以李波的名義,李元本人是無法得到工傷賠償的。李元在本案過程中存在過錯,其導致了工傷賠償這一塊的損失應當由其本人承擔責任。而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當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生的法律后果僅僅是公司依法支付其勞動報酬,對相應的其他勞動法規定的待遇公司是沒有法律義務去支付的。
面對原告方的說辭,被告也有自己的辯解,其認為原告的主張是建立在原告為“李波”繳納社保的基礎之上的,在其沒有繳納社保的情況下,仍然應當向兩被告支付李元工亡的相應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元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雖原告公司對此不服而訴至法院,但經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并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故本院對李元構成工亡的事實予以認可,因李元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原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其應支付李元近親屬即本案二被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00元。故判決原告共支付被告458982元(含喪葬費)。
【法官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因此在辦理入職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身份進行仔細審查。而很多勞動者,特別是打工者為了圖方便,冒用他人身份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或者工傷,將對自己的維權之路帶來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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