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超齡”工傷案獲賠償
2013-09-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北京首例“超齡”工傷案終獲賠償,具體情況,看下文。
在進城務工人員中,超過退休年齡的老年打工者并不少見。他們中大多數與工作單位既沒合同、又沒保險,一旦工傷,如何求償?
2013年8月28日,經過四年多的艱難維權,65歲的河北在京打工者劉玉啟,終于拿到了應有的工傷賠償,此案也成為北京地區“超齡”工人獲賠第一案。
劉玉啟在2005年底來到北京麗豪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公司安排到了首鋼地質勘查院做保潔員,每月工資900元,既無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參加社會保險。
2009年8月26日,61歲的劉玉啟到市場買笤帚,在回勘查院的路上,他被一輛公交車和小轎車碰傷,斷了三根肋骨。
隨后的賠償問題,正好涉及到中國工傷保險制度的難題:“超齡”工人到底能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劉玉啟的維權,也見證中國工傷保險制度不斷調整、完善的過程。
“索要”勞動關系
對于既沒有勞動合同、有沒有社會保險的工傷工人而言,維權的第一步,便是證明勞動關系。2010年3月,劉玉啟申請仲裁,以確認與麗豪園物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但“超齡”工人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卻一直有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相關規定,男性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是60歲,劉玉啟正好“超齡”。
但另一方面,1995年即施行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則規定,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是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
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這一問題做出回應。該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其代理律師、豐臺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王丹認為,這意味著像劉玉啟這樣沒有養老保險的“超齡”工人,也可按勞動關系處理。2011年4月,劉玉啟終于得到了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確認了他和物業公司的勞動關系。
爭議工傷認定
由是,劉玉啟進入了第二關:工傷認定。作為因公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按道理說獲得工傷認定并不困難。但當時的《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明確,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而絕大多數地區對此則沒有明確規定,現實中的操作也是“不予受理”。
另一截然不同的規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2010年3月下發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答復中提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劉玉啟的代理律師王丹指出,無論是《工傷保險條例》,還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工傷認定辦法》,均沒有對“超齡”工人工傷不予受理和不予認定的規定。2011年11月,北京市刪除了《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中的相關條文。也在此次修改之際,劉玉啟終于得到了工傷認定和相應的傷殘等級認定。
艱難索賠
接下來的第三步便是索賠。由于用人單位未給劉玉啟購買工傷保險,按照相關規定,應由用人單位向劉玉啟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這一階段又經過了一裁兩審。
2013年4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物業公司無需支付劉玉啟工傷保險待遇。維權似乎又回到起點。一審法院認為,劉玉啟發生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無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劉玉啟已經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體條件。
劉玉啟對此不服,很快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代理律師王丹指出,一審判決事實上推翻了此前的勞動關系裁決和工傷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2013年8月28日,二審判決下發。判決最終支持了劉玉啟的訴訟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重新確認了“超齡”工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及工人的工傷保險權益。
王丹指出,這是《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北京地區的第一案,諸多沒有合同、保險的“超齡”工人再遇到類似糾紛,此案都將有重要參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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