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運動比賽練習受傷是否可以算工傷
2011-1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王某是昌樂縣某公司職工。2010年2月,公司組織了一次集體跳繩活動,王某報名參加。下班期間,為迎接比賽,員工們自發練習跳繩。在一次跳繩練習中,王某不小心摔倒,導致腿部骨折。2010年3月,王某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該公司認為,雖然公司組織了跳繩比賽,但沒有組織跳繩練習,王某練習跳繩既不是公司工作也不是公司安排的任務。王某的工作地點是辦公室,但他是在辦公大樓之外受傷的,并且是在下班后。因此,王某受傷不符合有關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工傷認定條件,不應當認定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述所謂的“工作原因”不僅僅是指勞動者做自己的專職工作,“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并非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上班時間和辦公地點。只要是企業從自身的利益出發給自己的職工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任務,都可以視為工作。公司組織跳繩比賽,王某在下班時間內練習跳繩是為了比賽,因此王某跳繩受傷應當認定是公司安排組織跳繩比賽的一部分。本著工傷認定從寬、保護職工利益的原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最終認定王某練習跳繩摔傷是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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