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廠非法用工工傷爭議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案情】
原告王某在被告劉某的啤酒廠工作。2009年6月20日,因為時值盛夏,王某在處理啤酒瓶的過程中,因啤酒瓶爆裂導致雙手和臉部受傷,并接受住院治療。王某到勞動部門尋求幫助,勞動部門口頭答復,因啤酒廠無營業執照,應按雇傭關系訴至人民法院。2009年7月1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按雇傭關系給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計20000元,并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給予傷殘等級評定,待鑒定結果確定后再追加傷殘補助費、賠償金。
經查,劉某的啤酒廠前身系集體企業,2000年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經劉某個人投資改制后繼續生產,啤酒廠現有職工近百名,王某的工作職責就是對廢舊啤酒瓶進行消毒清理。
【分歧】
啤酒廠非法用工引工傷爭議,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第一種意見認為,由于劉某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故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企業用工主體資格,王某與劉某不能形成勞動關系,只能形成雇傭關系,王某以雇傭關系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院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與劉某的啤酒廠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本案系非法用工單位與相對人之間的工傷保險爭議糾紛,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勞動仲裁部門先行仲裁。因此,法院不能先行受理工傷爭議案件。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1、企業經過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是其擁有合法用工權的前提,而企業是否擁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是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一個重要標準。但是,即使企業與勞動者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和義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就本案而言,王某與啤酒廠之間構成了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因此,王某受勞動法的保護。
2、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2條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的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據此,勞動關系的用工可以分為合法用工和非法用工。在本案中,劉某以啤酒廠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既無營業執照也未依法登記備案,以營利為目的,長期用工,且具有一定規模,因此,應當認定劉某的啤酒廠為非法用工的主體。而不能僅僅因為劉某的啤酒廠無營業執照而否定了雙方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因此,按《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本案應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先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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