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讀:他能否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
案例:
宋某,男,52歲,系北京某公司職工。1980年,因右眼眼部不適到醫院就診,后將右眼眼球摘除,手術治療后,宋某自述左眼視力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經醫院檢查治療后,確定其左眼矯正視力為0.2。2009年1月,宋某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病退申請,根據國家相關鑒定標準,經北京市勞動鑒定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的現場鑒定,鑒定結論為: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宋某拿到鑒定結論后,對鑒定結論不服,于次日來到鑒定中心,要求申請再次鑒定。勞動鑒定中心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受理了宋某再次鑒定的申請,并對其進行了再次鑒定,鑒定情況為:右眼摘除術后,左眼矯正視力0.2,眼底檢查及電生理檢查未見明顯異常,主、客觀檢查結果不符,鑒定結論仍是: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分析:
在本案例中,宋某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是可以的,申請進行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是宋某的權利。根據《關于印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勞社勞鑒發【2003】192)的有關規定:申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同時,宋某認為自己的右眼已經摘除,左眼視力也不是很好,根本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結論應為完全達到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按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8號)的有關規定,眼科疾病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為:1.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方能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而在本案例中,宋某雖右眼摘除,但其提供的病歷材料示:宋某左眼矯正視力為0.2,與鑒定標準中所述: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有差距(宋某左眼矯正視力為0.2;而標準中規定另眼矯正視力要小于0.2)。同時,宋某在現場檢查中,眼底檢查及電生理檢查均未見明顯異常(電生理檢查是眼部疾病檢查的客觀依據),也就是說:客觀上,宋某的左眼矯正視力應高于其提供病歷材料中所述的0.2,主觀檢查與客觀檢查的結果存在一定差距。所以,綜合考慮其鑒定結論為: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案例提示:
通過對上述的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點提示:一是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是申請人的權利,但要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申請(即:申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二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是非常嚴肅和認真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鑒定的;三是申請人提供的病歷材料必須是真實的、客觀的,能夠如實的反映申請人真實的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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