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因工死亡賠償金案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享受工傷待遇,不管勞動者是農民還是居民戶口,都是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在北京,外地農民可以享受一種特殊規定,即可以一次性領取相關工傷待遇,這是北京居民不能享受的,但是如果外地農民戶口的勞動者不愿意一次性領取相關工傷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
有的勞動者問了,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的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費用。
舉例說明張三于2008年2月份,發生工傷事故死亡,其直系親屬應當享補償項目和金額:
1、喪葬補助金: 19,933.5元
計算依據: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59,468元
為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上述兩項共計: 179,401.5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
3.1、供養親屬的范圍:由張三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供養親屬是指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3.2、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的標準:
按照張三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張三的工資,是指其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007年月北京平均工資3322.25元。
也就是說如果張三的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是在計算器親屬的撫恤金時按照1933元計算。
另外,如果張三是外地農民工。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標準為:配偶為8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5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余年計算。 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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