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傷事故九級傷殘工傷賠償案例
【案件當事人】
申訴人:李文軍,男,漢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陜西省鳳縣//村。
委托代理人:余偉安,王科,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訴人: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新型工業園亞迪路二號
法定代表人:王傳福,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斌,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謝曉強,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申訴人訴稱】申訴人于2007年1月18日開始進入比亞迪汽車公司,具體從事沖壓工作,直到2008年1月5日13時25分左右,被訴人公司的鏟車在轉運成品入庫時,適逢申訴人經過,當時由于鏟車緊急剎車,致使鏟車上料框從車上滑出,正好將申訴人撞倒并壓傷,事故發生以后,申訴人被及時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申訴人因公受傷后,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8年5月9日作出(市勞工通【2008】537號工傷認定書,2008年12月11日,申訴人經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訴人應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被訴人惡意逃避其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致使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申訴人認為,申訴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完全具備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被訴人依法應當及時履行其工傷賠償義務,現申訴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貴委依法公平、公正裁決,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勞動仲裁應駁回申請人的這項申訴請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拉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因此,被申訴人不予答辯。
二、被訴人與申訴人離職時已擬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協議,欲支付非申訴人,由于申訴人自己的過錯沒有受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被申訴人同意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各22311元人民幣。
三、被訴人已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款規定,被訴人已按月支付了其工傷期間應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因此,被申訴人許需要支付。
四、伙食補助、交通費和陪護費,申訴人住院期間伙食補助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被訴人同意按照其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被訴人出差伙食補助為25元/天,共應支付1102.5元。交通費應由社保經辦機構實報實發,陪護費的請求需有法律依據和需醫囑且有相關證據證明,申訴人未能提供充分依據和證據,因此這部分主張被申訴人不認同。
【仲裁委查明】申訴人2007年1月18日到被訴人處工作。2008年1月5日被單位上料框壓傷。2008年5月9日被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08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確認停工留薪期9個月。被訴人為申訴人辦理了工傷保險。申訴人住院共63天,被訴人未支付申訴人住院伙食補助金。申訴人自己付540元錢找人陪護15天,住院醫療費被訴人已付清。申訴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1200元。本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30元/天。上年度職工社平工資2479.1元。申訴人復查治療工傷產生交通費363.8元。被訴人已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工資5826.8元。申訴人與被訴人已解除勞動關系。以上均有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西安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表、西安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表、申訴人工資表、交通費票據、住院費票據、證人證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訴人與被訴人已解除勞動關系。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相當于9個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22311.9元)、傷殘就業補助金(相當于9個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22311.9元),故本會支持申訴人第二項、第三項申訴請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資(2479.1元*60%*9個月)133387.14元,被訴人已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部分7560.34元。故本會支持申訴人第四項部分申訴請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伙食補助費(30*70%*63)1323元,故本會支持申訴人第五項申訴請求。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15天陪護費540元。根據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故本會對申訴人第一項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裁決】經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一條、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八條、《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訴人于2009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2311.9元、傷殘就業補助金22311.9元,停工留薪期工資7560.34元;交通費36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23元;住院陪護費540元。以上合計54410.94元。
二、駁回申訴人的其他申訴請求。
如不服本裁決,雙方當事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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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偉安律師分析】本案屬于工傷九級傷殘,停工留薪期為9個月。關于申訴請求項目及標準本律師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案情力求“全方位高標準嚴要求”,經過律師的努力最終基本達到了預期目標。
條件限制,無法和大家探討辦案技巧,這里只就大家比較關心的申訴請求項目及標準本律師闡述一下自己的觀點并和大家做以探討。
一、 申訴請求第1項,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864元。申訴人辦理了工傷保險,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請求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但本按中訴請之所以提出,并不是對社保機構發放該金額有爭議,而是因為被訴人申報有誤,因此應由被訴人承擔申報不實的責任,補發相應的差額。本代理人當庭給予了充分的說明和補充。勞動仲裁委理解錯誤,故意回避該問題,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二、 申訴請求第2、3項,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七級為15個月,八級為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2479.1元*9個月)
三、 申訴請求第4項,由于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工資標準偏低約1200元/月,而西安市08年度在崗職工工資標準2479.1元/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因此本案中按照(2479.1元*60%*9個月)計算。申訴請求第5項,
四、 申訴請求第5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被訴人提出25元/天,以單位制度為證。本代理律師認為,此制度沒有經過公示沒有送達,屬于自造證據,不能采用。而應該依據西安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標準作為參考,最終,仲裁委依法采納西安市標準30元/天。(30元/天*70%*63天)
五、 申訴請求第6、7項,仲裁委按照開庭調查的事實予以認定,分別有交通費票據和證人證言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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