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一級工傷事故賠償案例1
【當事人】一個原告,其妻子作為法定代理人。三個被告。
原告李某,男,四川籍農民,無意識病患者。(其他情況略)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系王榮江之妻。
被告中國三安建設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寧中路49號。
被告四川省F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
被告李宏,男, 1965年2月9日生,漢族,住四川省遂寧市//區//號。
【案件事實】 2008年10月12日,被告中國三安建設工程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中金堆城鉬業股份有限公司鉬金屬材料工業園設備搬遷、裝卸車、安裝工程分包給被告四川省F勞務有限公司。之后勞務公司組織包括原告在內的工人進入工地施工。 2009年3月6日,原告李某在工作中被吊裝的機械擊中頭面部,經送醫院搶救治療,于 2009年7月8日診斷為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持續性植物狀態。期間、被告F勞務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治療及親屬相關部分費用。現原告起訴要求上列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共計一百二十萬元。
【爭議焦點】原告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起訴,而被告勞務公司認為屬于工傷事故,應按照工傷處理及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原告訴稱】原告是由李宏個人雇傭,原告從未知曉有什么勞務公司存在,原告工作期間并未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保,原告與三被告之間只能存在雇傭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三安公司與勞務公司之間的勞務分包屬于非法分包,三被告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答辯】李宏屬于F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任經理職務。與原告李某不存在雇傭關系,李宏在公司員工管理過程中的行為以及對李某工傷善后處理的行為皆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由F勞務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原告李某與F勞務有限公司屬于勞動關系,李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其與F勞務有限公司之間關于工傷待遇爭議,應該先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解決,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本案屬于勞動工傷待遇爭議案件,原告應依法按照勞動工傷事故處理程序處理,不能直接起訴至法院。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圍。至于原告李某起訴作為F勞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答辯人個人,更是訴訟主體錯誤。
中國三安與F勞務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務分包屬于合法分包,資質、合同等不存在法律問題。
【法院調解】該案經長安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互讓互諒,最后達成調解協議,基本內容如下:一、被告F勞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33萬余元(含已經支付的14萬余元)。二、被告李宏、中國三安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三、被告F勞務有限公司在賠償原告以上損失后,原告王榮江在被告F勞務公司工地上工作時所受傷害一次性處理終結。
【律師點評】余偉安律師受聘擔任四川省F勞務有限公司代理人全權處理本案有關事宜。余偉安律師認為:
一、本案焦點之戰:在于原告受傷是適用人身損害賠償還是工傷事故處理,而根源取決于原告與被告勞務公司之間是勞務關系(雇傭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從本案證據來講,勞務公司有營業執照、工作證、考勤表、班前安全會議記錄、勞保用品發放單、差旅費報銷票據等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而原告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來證明勞務關系。要聲明的是,從司法審判實踐來看,一般只要單位認可勞動關系而個人不能提供相反證據的,基本都會認定為勞動關系。因為,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講,從建立合法健康的勞動力市場角度講,常理上首先是考慮勞動關系的。本案中原告一方之所以選擇雇傭關系,也只是一個特例,從其訴訟請求看正是基于過高的訴請要求而選擇了雇傭關系。否則,一般人絕不會貿然選擇雇傭關系。而被告勞務公司能故坦然地承認勞動關系而否定勞務關系,也是基于利益最大化方面同樣的考慮。
二、本案的法律適用:拋開訴訟程序,從事實談本案屬于工傷,工傷待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性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至四級工傷,并沒有一次性享受所有工傷待遇之規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只能按月長期領取。而具體到本案原告,屬于四川籍農民工。正好可以適用《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按規定享受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長期支付的方式,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根據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以及傷殘等級,按以下辦法計算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醫療費在內的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三)36周歲至45周歲傷殘等級為一級的13萬元,二級11萬元,三級9萬元,四級7萬元;……
三、本案調解結果的來源:本案雖然以人身損害賠償案由調解,但實際賠償總數是參考工傷待遇項目及標準計算而來。包括:醫療費+住院期間的陪護費加伙食補助費等住院期間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長期待遇+適當的額外支出。所以,雖然調解書上出現的賠償項目為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但實際數字是按照工傷法規計算而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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