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平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06年9月11日,王立平與西安林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合同法律關系。隨后,西安林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排王立平到西安市楓韻藍灣項目部建筑工地從事泥瓦工工作。2006年10月31日6時30分許,王立平上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被送到西安高新醫院搶救。經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開放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交叉韌帶斷裂、右坐骨神經損傷、右側的發性陳舊性肋骨骨折、左小腿骨折皮膚撕裂傷。住院治療共計203天。后王立平與所在公司因為工傷賠償不能達成一致而發生爭議。
該案于2007年4月6日經西安市雁塔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認字(2007)第16號工傷認定書認定了王立平所受傷害為工傷,同年12月27日西安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王立平傷殘等級為六級,屬因工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確認停工留薪期為一年。
王立平發生工傷事故后,因為多種原因,一直未啟動勞動仲裁程序,直到2008年的12月10日才向西安市碑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至此時,本案的工傷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顯然已經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60日訴訟時效的限制。為了給殘疾人王立平爭取應有的賠償,2010年11月底經西安市碑林區法律援助中心及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指派,承辦律師劉曉恩、高飛立即對案情展開調查了解,在王立平本人仲裁請求的基礎上及時準確的為王立平核算了工傷賠償項目及金額。碑林區人民法院立案后,承辦律師對有關案情及法律規定進行了全面細致的研究,就庭審中被告可能會提出抗辯的時效等事由及時了做了分析,并找出了對策。在庭審中,作為原告王立平的代理律師,劉曉恩、高飛明確指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之規定,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系并未依法解除,被告仍應當履行“支付解除勞動關系前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責任。對此被告方無可辯駁。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承辦律師劉曉恩、高飛充分運用黨中央、政法委司法大調解制度,積極說服案件承辦人曹旭俠法官利用調解化解本案根本矛盾,并協調雙方的立場和要求,通過辦案律師的努力和堅持不懈,促成了原被告雙方的和解,由被告于達成調解協議書之日一次性給付原告有關賠償款4萬余元。至此本案獲得了圓滿的處理。事后,原告王立平向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贈送錦旗“架起愛心助殘的橋梁、奏響社會和諧的篇章”表示敬意。
附言(點評):
本案是一個典型的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案件當事人是位讓人同情的因工傷致殘的殘疾人。本案案情及法律關系并不復雜,但勝訴的難度卻是前所未有,因為本案原告王立平主張工傷待遇賠償的時效早已超過法定期限,且已近4年,雖然其本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表示曾多次向單位主張權利,但卻沒有任何形式的證據能夠證明。
本案辦案律師不僅對《工傷保險條例》有細致入微的把握,巧妙的繞開的訴訟時效的對本案原告實體權利的限制,其辯論意見為爭取本案被告接受調解發揮了重要作用,引導本案向有利于原告王立平的方向發展。同時,辦案律師還善于運用國家關于司法大調解的政策,化解案件的根本矛盾,獲得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這一點非常值得其他案件承辦人借鑒和學習。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chengmaimai.cn
上一篇:西安市一級工傷事故賠償案例1
下一篇:交通事故賠償后的工傷索賠應否支持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案例知識排行榜
- 01工傷私了協議能不能反悔撤銷
- 02 未簽合同無工傷保險由單位
- 03 無償幫工受傷誰負責賠償
- 04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緣何屢引
- 05工傷索賠分四步走
- 06公司免責約定無效
- 07未繳社保下班途中出車禍誰擔
- 08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 09“疑難雜癥”的勞動案件
- 10工傷糾紛重新鑒定加大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