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單位不可直接解除合同
2007年11月,楊某被某海員對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錄用,簽訂了8年的勞動合同。
楊某從2008年8月開始在船上工作。由于是新手,工作有些吃力,再加上有的同事有時騷擾、恐嚇楊某,慢慢地楊某就頭腦不太清醒,難以繼續干活,2008年10月,船長要求楊某下船。當月楊某從黑山共和國坐飛機回國,需經維也納轉機。由于沒人護送,在維也納楊某沒有正常登機。飛機到北京后,公司的人沒有接上楊某,也沒有通知其家人。因神志不清醒,楊某記不起回家的路,穿著一身單衣單褲的他在寒冷的北京流浪,身上的所有東西都被人搶走。后因在街上乞討被警察看到,被送入北京市救助中心。直到2008年11月底,北京市救助中心才聯系上楊某的家人。回家后楊某才知道,家人根本不知道其回國的事,更不知道他是因為精神有問題才回來的。
楊某于2008年11月28日入住精神病醫院,被診斷為輕度精神分裂。今年5月經某市精神病醫院證明痊愈,現本人基本康復。
2009年9月28日,楊某接到公司的郵件,說根據他的病情,按照《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公司決定自2009年10月23日起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
楊某想知道:其在單位受到騷擾、恐嚇,后患精神病,是否屬于工傷?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人護送,未通知家人是否有責任?這和他后來精神疾病加重是否有因果關系?如果有因果關系,是否需要做鑒定才能加以證明?他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權?應該做些什么準備工作?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用人單位應承擔適當責任
本報在接到楊某的投訴后,及時聯系了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資深勞動法律師單興山為其進行了解答。
“精神分裂癥為內源性精神病,發病主要決定于病人自身的原因。一般情況下,普通人受到這樣的驚嚇是不會患精神類疾病的。楊某在單位工作中受到騷擾、恐嚇屬于外部原因,如果這些原因與楊某發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并經專門機構鑒定,楊某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至于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律師明確地答復“不可以”。
他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楊某現在基本康復,是可以參加工作的,因此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單位無人護送,也未通知楊某家人,是有責任的,但這和楊某后來精神疾病加重應該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否有間接因果關系,也需要專門鑒定。
最后,單律師建議楊某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一是如果楊某認為屬于工傷,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二是楊某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單位解除合同違法,要求單位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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