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建筑裝修工地上受傷了怎么維護合法權益?
一、案情介紹:
2008年6月5日被申請人承包閔行區某辦公樓裝修的工程,被申請人又將該工程轉包給某包工頭張某。2008年6月7日申請人經張某介紹,在某某路某某號辦公樓的工地上從事水電工作。2008年8月6日申請人在工地中受傷,被送至上海長海醫院接受治療。申請人現要求確認從2008年6月7日起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庭審紀實
申請人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在庭審中向仲裁提供如下證據:1、署名為李某的證明書一份,用以證明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工地上受傷,應屬于工傷;2、工作證一份,用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3、裝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用以證明某某路某某號是被申請人的施工場所。
被申請人辯稱,雙方沒有勞動關系,申請人不是被申請人處員工。申請人參與的工程系個人承包項目, 被申請人是某某路某某號工程的發包方,張某是該項目的承包人,對于李某被申請人并不清楚,醫藥費是張某支付的。
仲裁認為,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4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仲裁結果
確認二〇〇八年六月七日起至本裁決生效之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四、律師評析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很多小單位都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致使發生勞動爭議后,很多員工因無法證明和單位的勞動關系導致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基于此,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在建筑裝修領域比較普遍,施工市場的不規范造成類似事件屢見不鮮,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由于不能提供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造成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直至無法得到賠償。
本案中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還比較充分,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也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訴請要求民事賠償。
五、人身損害訴請相關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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