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工作受傷也是工傷杭州首次引入憲法精神判決
案情實錄:
已過退休年齡的富陽農婦裘大媽,因為上班受傷申請工傷認定時勞動部門不予受理,把勞動部門告到了法院。本周三,富陽法院判決裘勝訴。過了退休年齡因公受傷被認定為工傷,這是杭州判的首例。判決中,法官還首次引用了憲法的原則精神。
57歲的裘大媽,去年4月應聘到富陽一家市場做清潔工,每月400元工資。今年1月10日,裘在清倒市場垃圾時,被路過的一輛三輪車撞倒受傷,花去醫療費3萬多元。
5月25日,裘按程序向富陽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6月2日,勞動部門裁定說,裘已超過法定50周歲的就業年齡,她和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裁定不予受理。
裘不服,把勞動部門告到富陽法院,要求撤消不予受理的決定。
本周三,富陽法院判決說,《勞動法》在勞動者資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無其他限制條件。從憲法規定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參加勞動。《勞動法》未禁止50周歲以上公民從事勞動、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部門把裘和市場的勞動關系認定為勞務關系,沒有法律依據,應予撤消。
律師說法
按《勞動法》規定,我國男性55周歲,女性50周歲為退休年齡。但現在科技發達,勞動強度逐漸降低,人們身體衰老速度也在減緩。退休老人重新返崗發揮余熱,這幾年越來越多。工作中磕磕撞撞總難免,但不少勞動部門往往以超過退休年齡為由,對退休老人的工傷不予認定,退休老人工傷因此一度成為難題。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姚建彪律師說,《勞動法》既然僅對使用童工一項作出限制,禁止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他非勞動者從事與自己智力、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用人單位招聘超過16周歲的人,都沒違反禁止性規定,是合法行為。
另外,是否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完全屬企業自主權范圍,由單位自己決定,法律并不干涉。
既然法律規定,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參加勞動,勞動者有勞動能力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年齡就不應作為是否有勞動關系的衡量標準。年滿16周歲的年輕人,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只要具有勞動能力,就都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自然一視同仁,一樣享有同等的勞動保護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過退休年齡而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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