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收取抵押金案
2011-07-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簡介:
一金店系個體工商戶。雇有多名員工。員工甲系該金店營業員。甲在與該金店建立勞動關系時被金店收取2000元抵押金。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甲工作的期間內,發生一起顧客詐騙案,騙走甲柜臺內的金飾品10000多元。甲依法提出辭職,并要求返還抵押金被金店老板拒絕。同時金店拖欠甲一個月工資。金店還未辦理社會保險。
辦案經過:
甲委托任律師代理勞動仲裁。任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為,本案用人單位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案件詐騙與甲無關。于是任律師申請勞動仲裁,在立案時,勞動仲裁以老板是個人不予立案。任律師講明法律關系,《勞動法》第2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之間也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勞動仲裁才予以立案。在庭審中,用人單位提出,甲工作違反規章制度導致詐騙案發生。任律師據理力爭,甲在工作過程中沒有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即使有規章制度也屬于違法制定,沒有經過法定制定程序屬于無效的。詐騙案的發生與甲沒有關系,任何人當時在甲的工作崗位上,詐騙案還是會照常發生。而且詐騙的發生是由于,用人單位財務管理上的失誤造成的,與甲沒有任何關系。從另一個角度看,用人單位收取抵押金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即使甲違反合法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應當無條件返還。如果甲在工作中有過錯那也屬于另外一個法律關系,與抵押金案無關,用人單位可以對甲提出反訴要求賠償。關于拖欠工資,甲在工作期間沒有任何過錯(詐騙的損失應當向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以,甲的工資應當受法律保護。關于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提出在工資里包括社會保險。任律師提出,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且社會保險應當向社會保險公司繳納,而不應該包含在工資里。經過任律師的辛苦工作,甲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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